时间:2021/3/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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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2元。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一级伤残每月元,二级伤残每月元,三级伤残每月元,四级伤残每月元,五级伤残每月元,六级伤残每月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10月21日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贾子尧

来源:中国吉林网   编辑:熊一黎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主编:马楠       监制:姜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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