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8号)及《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榆林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年榆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元,不得低于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缴存基数高于榆林市缴存基数上限或低于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高上限或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元/月;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元/月。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下限从自年7月1日起执行。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不低于为5%,上限分别不高于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

四、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3.本通知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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